《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》下月起施行
集体森林资源流转期限不超70年
4月25日,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,辽宁省林业厅就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《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流转办法》)向媒体进行了解读。
据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介绍,我省自2005年3月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,现已基本完成了林地、林木确权发证工作。《流转办法》的出台,规范了我省森林资源流转行为,有利于全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,推进林业规模经营;规范流转程序,防止集体资源资产流失;保障林农合法权益,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。
《流转办法》规定,流转对象只包括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、林木、林地及依托森林、林木、林地生存的植物。为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,流转对象不包括国有森林资源。
为调动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积极性,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,推进林业规模经营,同时防止短时间内森林资源多次流转可能引起的圈地倒卖牟利、不利于植树造林和保护生态环境、损害流出方的合法权益等问题,《流转办法》规定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,集体森林资源最长不得超过70年;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。
对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,要求将该森林资源基本情况、流转方式、最低保留价、收益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,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2/3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。并在市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,采取公开招标、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。
为防止流入方只采伐林木、不更新造林,或者通过流转取得林权后,只圈地不开展林业生产经营,通过囤地再流转非法牟取林地经营权的增值收益,损害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,《流转办法》 规定,流转合同应当对林木采伐、更新造林和森林保护做出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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